依據(jù)錯誤
國家法律、地方法規(guī),都是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不斷完善的,所以有“立、改、廢”。在《民法典》已經(jīng)公布了一年,實施已近半年的今天,依舊有眾多燃氣企業(yè)正在與燃氣用戶簽訂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”的合同。須知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在《民法典》實施的同時,即行廢止。如果合同根據(jù)的是一部已經(jīng)被廢止許久的法律,那么合同無效。
法律概念錯誤
多個地區(qū)的《居民用戶供用氣合同》約定:“用氣方逾期繳納氣費,自逾期之日起,應按每日逾期未交納氣費的千分之三向供氣方支付違約金,經(jīng)供氣方兩次催告(兩個繳費周期)后,用氣方仍未繳納氣費,供氣方可以中斷供氣”。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法義,“中斷供電(燃氣)”是供電(燃氣)人因供應設施計劃檢修、臨時檢修、依法限電限氣或者用電用氣人違法用電用氣等原因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采取的措施。而“中止供電(燃氣)”,則是用電(燃氣)人違約,經(jīng)過供電(燃氣)人按照程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的,供電(燃氣)人按照國家規(guī)定程序操作的行為。
以法律條款充當合同條款
更普遍出現(xiàn)在“供用氣合同”中的問題,是將法律條款、國家標準(GB)條款列為合同條款。其實,法律有規(guī)定的,是“法定”。合同出現(xiàn)的,是“約定”。“法定”的條款和國家標準(GB)具有強制力,不需要合同主體予以“約定”承認,也不需要將法條照搬到合同之中。
引用錯誤
例如:“依據(jù)《燃氣服務導則》(GB/2885-2012)”。此處編號錯誤,應為《燃氣服務導則》(GB/28885-2012)。
條文不符
例如,某燃氣企業(yè)建立的“供用氣合同”中,“第二條 價格、計量和氣費結算”中,卻體現(xiàn)了“(一)價格……(二)計量……(三)抄表……(四)氣費結算方式”。其中“(三)抄表……”在“條”中缺失;“氣費結算”與“氣費結算方式”概念不符。顯得合同提供者不嚴謹、不專業(yè)。
術語錯誤
應當準確用語,注意甄別“交費”、“繳費”;“交納”、“繳納”;“權利”、“權力”;“日”、“自然日”、“日歷日”、“工作日”等。
語法錯誤
“在抄表之日起一個月內到供氣方提供的收費網(wǎng)點或通過綁定供氣方的微信公眾號或通過支付寶和微信的“生活繳費”服務預存或交納欠費”。這種“……或……或……和……或……”結構,令人讀之費解。
“……并……并……”也屬于同類問題。
條款不分;格式不規(guī)范
還有一些《供用氣合同》的格式,被制作成產(chǎn)品說明書行文格式,條款不分。“供用氣合同”適合使用條款格式,層次順序應當以“條、款、項、目”為宜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八條規(guī)定,“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,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”,一旦在合同中出現(xiàn)歧義,往往對于提供“供用氣合同”的燃氣企業(yè)產(chǎn)生不利后果。尤其是那些已經(jīng)有數(shù)十年、上百年燃氣服務經(jīng)營歷史的老企業(yè),更應當率先示范,將《供用氣合同》規(guī)范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