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月28日,國家發(fā)改委發(fā)布《關于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》,決定理順非居民用氣價格,試點放開直供用戶用氣價格,標志著中國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進入新階段。
中國帶有明確市場化取向的天然氣價改可從2005年底算起,近十年,中國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主要經歷了從出廠環(huán)節(jié)建立“理想起步價”(文中指在某一時點上,天然氣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相對合理的比價關系),轉到省級門站環(huán)節(jié)建立“理想起步價”,進而謀求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聯動,推進天然氣價改的路徑。
近十年中國天然氣價改演變的路徑表明:整個的改革基調是政府模擬市場。天然氣價改可以從兩個大的方面著手:促進天然氣產業(yè)鏈向競爭性結構演變和政府“牽手”形成天然氣與其它替代能源間在用戶處的合理比價關系,國情約束使改革選擇了后者。與其它替代能源價格比較,在天然氣價格嚴重偏低時,有控制的天然氣價格上調,能夠防止價格短期上漲幅度過大帶來的負面作用;政府的有形錯誤也不易犯,當然由此導致價格扭曲的持續(xù)時間過長,由此帶來的隱形損失巨大。而隨著天然氣價格越接近合理比價,政府的有形錯誤也越易犯;況且所謂合理比價關系,是一個市場的動態(tài)、事后狀態(tài),政府的認知根本就是一廂情愿。加之,政府的認知的有限性,中間過程摻雜了過多天然氣生產商的利益訴求,社會的長期損失巨大。正因為如此,政府不斷宣稱天然氣價改的最終目標是完全放開氣源價格等(2013年6月前說法是:天然氣出廠價格,2015年2月前說法是:天然氣價格完全市場化),政府只監(jiān)管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。從產業(yè)鏈結構意義下觀察,在這十年中也進行了一些小步、增量性的結構改革。
目前在省級門站環(huán)節(jié)暫時建立的天然氣“理想起步價”,及下一步政府的“手工”價格聯動,一方面天然氣產業(yè)鏈上游生產商、供應商的壟斷問題嚴重;另一方面生產商、供應商與管道等基礎設施的一體化,導致了天然氣的捆綁定價,進一步強化、固化了前者對市場的壟斷,這種壟斷更極端地以產業(yè)鏈的上、中、下游一體化表現出來。政府宣稱的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最終目標,需從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入手加以推動,
從美國和歐盟的經驗看,推動天然氣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,使其變遷到競爭型的產業(yè)鏈結構,才能形成競爭性的氣源市場價格,而這需要經歷一定的時間歷程;同時,中國天然氣產業(yè)鏈自2004年底,以西氣東輸一線工程全線正式商業(yè)運營為標志,進入快速發(fā)展階段,預計該階段仍將持續(xù)十年左右。天然氣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的難度巨大,從國外經驗和中國天然氣產業(yè)鏈所處的發(fā)展階段看,改革所需的持續(xù)時間應在十年左右,以加快推進改革而言,至少需要五年時間,奠定天然氣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制度框架。
十八大后凝聚起改革共識,為通過加快推進天然氣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,建立起現代能源市場體系,提供了歷史難得的改革“窗口期”。對結構改革的統籌規(guī)劃、細化落實、持續(xù)推進是能否早日釋放改革紅利,奠定未來發(fā)展制度基礎的關鍵。這里主要講兩方面:
一方面,擴大上游天然氣資源開放,建立多樣化具體實現形式,轉型國有資本運營。為此,除目前已經開始逐步放開的非常規(guī)天然氣資源,更需加快上游存量資源的對內、對外開放步伐,增加新的進入市場主體、創(chuàng)新原有市場主體形式,形成與不同資源品種、類型相適應,在不同層面市場主體有適度競爭性的格局,增加上游資源勘探開發(fā)、生產活力。2020年前要看能否觀察到,一方面,現有主要國有石油公司為適應新制度,主動針對獲取的可分割礦權,建立更多與礦權相適應的混合所有制企業(yè);另一方面,一定數量的中小型新天然氣生產商出現。
另一方面,持續(xù)推動天然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從生產商分離出來的制度建設。在這方面的改革,歐盟的經驗值得借鑒:管輸資產分步驟解除捆綁(分拆),去除天然氣生產商上中下游一體化,讓管輸系統獨立出來,使更多的市場主體可以參與到天然氣生產、進口、批發(fā)及銷售領域;管輸、配氣和LNG設施領域,甚至儲氣庫都實行監(jiān)管下的第三方準入;市場對大用戶開放,使其能直接從上游天然氣生產商或供應商處購氣;制定天然氣管網管理條例,并以此為指導,制定一系列管網規(guī)則,保證每一方氣可以在市場自由流動。
在加快推進天然氣產業(yè)鏈結構改革過程中,不意味著國有大石油公司對天然氣資源總體控制能力的大幅消減;配合治理結構的改革,提高他們深度參與國際能源市場的實力和競爭力是長期戰(zhàn)略。